輸入產品非屬逐批查驗,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報驗義務人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一、檢驗時間超過五日。
二、查核或抽樣困難。
三、容易腐敗或變質。
四、產品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所。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逐批查驗之產品,得準用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