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責任廠商就回收產品之銷毀,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