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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物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沒入銷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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