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責任廠商應依回收物品對民眾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依下列三個等級,自行訂定回收級別,辦理回收,但主管機關得變更級別:一、第一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死亡或健康之重大危害,或主管機關命其應回收者。二、第二級:指物品對民眾可能造成健康之危害者。三、第三級:指物品對民眾雖然不致造成健康危害,但其品質不符合規定者。責任廠商執行物品回收作業之前,應檢具其回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