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責任廠商對回收產品與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