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由該產品之製造、販賣、輸入業者(以下簡稱責任廠商)為之。
前項責任廠商應建立常態編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回收及銷毀之啟動。
二、第三條產品回收銷毀計畫之研擬、提交報備及執行。
三、第五條之回收進度報告。
前項編組應置召集人一人,於產品回收原因發生時,召集相關人員研議回收銷毀程序之啟動及執行。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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