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相關之公會、團體,亦得薦請中央主管機關核予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