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藥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西藥運銷許可,有申領證明文件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