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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西藥運銷許可及證明文件核發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藥商停業時,應將原領之證明文件交付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
藥商歇業時,應返還原領之證明文件;未返還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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