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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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單位:新台幣元┌──────┬───────────────┬────┐│受理類別│定義與範圍│收費標準│├──────┼───────────────┼────┤│一五醫療器│(一)增加新適用用範圍│12,000││材變更├───────────────┼────┤││(二)移轉、合併、產地變更、遷│8,000│││廠(以廠次計)、增加規格│││├───────────────┼────┤││(三)其他變更或許可證、標仿遺│5,000│││失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