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保存庫之品質主管應為具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所學位者,其職責如下:一、建立及維持保存庫品質管理系統。二、訂定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三、調查器官移植有關之不良反應事件。四、辦理其他與保存庫品質保證有關事項。品質主管不得由醫學主管兼任,亦不得兼任其他保存庫之品質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