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存庫之醫學主管應為具移植、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保存庫、血庫或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其職責如下:一、捐贈者合適性之審查。二、人體器官放行之審查。三、簽認器官保存有關之醫學與技術標準作業程序。四、器官移植有關不良反應事件之審查與評估。五、其他與保存庫醫學有關事項之審查。醫學主管不得兼任其他機構保存庫之醫學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