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保存庫設置申請許可之書面審查及實地履勘相關事項。二、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申請變更登記及設置許可效期展延之審查相關事項。三、第十四條規定之檢查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