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6條 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以英文開具者,得免附中文譯本。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依本辦法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後,送交該外國人留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