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本法申請核准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依本辦法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健康檢查。
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其有利者,得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