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公告調整外國人依本辦法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之期限。
配合前項公告致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者,雇主得於定期健康檢查所定健康檢查期限七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康檢查報告,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免辦理該次健康檢查。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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