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13條 第二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人力,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或前條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七日內或事由消失後七日內,辦理上開健康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