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一、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工作或依本法獲核發新聘僱許可。
二、自國外引進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於入國工作三年內,轉換雇主、工作或依本法獲核發新聘僱許可。
前項健康檢查結果有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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