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母法 第7條 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有前條第一項序文所定情形,致未能繼續緊急安置者,該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通知該管法院及地方主管機關,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強制住院之聲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