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精神疾病之診斷。
三、嚴重病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
四、診斷證明書之有效期間。
五、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