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63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第63條 法院每次裁定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經二位以上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之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強制住院期間屆滿十四日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前項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其延長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