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46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關懷 第46條 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及其他以拘禁、感化為目的之機構或場所,其有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應由該機關、機構或場所提供醫療,或護送協助其就醫,必要時得強制為之。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收容或安置民眾長期生活居住之機構或場所,有前項之人者,應由該機構或場所協助其就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