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39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相關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相關 第三章 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 第39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並應告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