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18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第18條 對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四、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五、其他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