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