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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精神照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向精神照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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