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4條 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機構之設立申請,由下列人員為之:一、申請公立機構:機關。二、申請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該醫療法人。三、申請私立機構:擬擔任負責人之人。四、申請醫療機構附設機構:該醫療機構。五、申請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該法人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