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機構之設立申請,由下列人員為之:
一、申請公立機構:機關。
二、申請醫療法人附設機構:該醫療法人。
三、申請私立機構:擬擔任負責人之人。
四、申請醫療機構附設機構:該醫療機構。
五、申請其他法人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該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