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1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機構之負責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及機構內其他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時數證明文件。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