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5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緊急安置七日,其始日自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且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日起算。嚴重病人經指定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者,於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前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期間,除有本法第七十三條但書情形外,得繼續為緊急安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