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指定機構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二、通報表。三、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四、保護人之意見書。五、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六、審查會指定之其他文件。前項第四款之文件,於保護人未確定前之申請案件,應於保護人確定後立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