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第20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20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經緩起訴確定者,其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實施,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所定之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