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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聽力所設置標準
第1條
聽力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法規:
聽力所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條
本
標準
依聽力師法
第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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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聽力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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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聽力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第3條
聽力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合併設置語言治療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聽力所並設置語言…
第4條
聽力所應有下列設施:(一)聽力檢查室:室內全頻噪音量應具三十分貝(dBA)以下。(二)聽力檢查儀:1.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醫…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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