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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符合前項規定之醫療機構,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交付書面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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