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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子病歷依本法第六十八條所為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應於病歷製作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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