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醫療機構發生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安全事故時,並應以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定方式及內容,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前項安全事故影響醫療機構營運或當事人權益時,醫療機構應於知悉事故發生起七十二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