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共同清除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