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共同處理機構之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應有足以購置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立及營運資金。二、應有具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之主任管理員一人。三、應有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各一人以上。前項第二款主任管理員,得由前項第三款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