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登記事項如下:一、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連絡電話。二、負責醫師之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三、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之床數、日期及文號。四、開放使用床數,包括各類病床數及各病房之病床數。五、診療科別及該登記科別之醫師姓名。六、醫療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七、設施、設備之項目。八、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記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