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前項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項目,應區分自行負擔數及全民健康保險申請數。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