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19條 私立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一、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二、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改設醫療法人許可函影本。三、醫療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原供醫療機構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移轉後續作醫療使用承諾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