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12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以書面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醫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