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法規: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9條 第五條第一款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及製表人,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三款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負責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為之。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