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六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類資產:一、醫療法人因業務所產生,預期將於醫療法人之正常業務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或約當現金。
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流動資產之科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星支出之週轉金及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等;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非活期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
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約束者,如擴充設備、擴建醫院及社福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二)定期存款,包括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如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如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應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
(三)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二、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二)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被指定為備供出售。
(二)非屬下列金融資產: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5.應收款。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一)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二)興櫃股票。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一)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
(二)未指定為備供出售。
六、應收票據:指應收之各種票據;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二)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三)因業務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六)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
七、應收帳款:指因提供醫療及相關業務而發生之債權;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
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四)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包括備抵呆帳、備抵支付點值調整及備抵健保核減等,提列適當之備抵金額,並以淨額列示。
八、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科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一)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二)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三)備抵呆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四)各該科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九、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
十、存貨:指備供正常業務使用之材料或物料,如庫存之各項藥品、衛材、物品、食品、血液等屬醫療法人所有者。
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十一、預付款項:指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業務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二、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二款之流動資產。
但以上各款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外,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
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一)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二)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三)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
其中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包括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
其中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第二項第五款所定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第二項第十二款所定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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