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法規: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22條 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類負債:一、醫療法人因業務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醫療法人正常業務週期中清償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之負債。三、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之負債。四、醫療法人不得無條件延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清償之負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