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法規: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13條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目基金,指依法令規定、捐贈人限制或董事會指定作為特定用途之資產或受贈資產,包括擴建基金、創設基金、醫療社會服務基金或教育研究發展基金。前項基金之特定用途,應於財務報告之附註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