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11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一、因業務所產生,預期將於其正常業務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