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醫院設立或擴充時,應申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如下:一、私立醫院:負責醫師。二、公立醫院:代表人。三、醫療法人醫院或法人附設之醫院:法人。前項擴充,指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一般病床。前項一般病床,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分為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