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申請設立或增設一般病床,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其許可程序如下:一、公立醫院、私立醫院:(一)設立或擴充後之一般病床及第十二條國際醫療病床合計數在九十九病床以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二)設立或擴充後之一般病床及第十二條國際醫療病床合計達一百床以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二、醫療法人設立之醫院、其他法人附設之醫院及專辦國際醫療之醫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醫院申請擴增總樓地板面積,不涉及增減一般病床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醫院之一般病床,依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之統計資料(以下簡稱健保統計資料)顯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增設各該類病床:一、最近三年總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醫院開放床數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
三、門診費用,逾門診、住診總費用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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