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7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依據修正及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