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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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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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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一般救護車裝備標準,如附表一。
第3條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標準,如附表二。前項標準所列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
第3-1條
救護車得架設廣播設備,以警示駕駛人、行人。
第4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
第5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車裝備之設置或操作指引,定期實施保養、清潔與檢查。每次出勤結束應補充當次消耗衛材量及清潔裝…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救護車,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補正其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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